人妻 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自行清理违规投放经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为维护市民公共交通权益,保护市民群众出行安全,现就各企业或个人自行清理违规投放经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根据个人申领的号牌、单位申领的专用号牌不得用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的规定,目前各企业或个人在人妻 区内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均为未登记本市号牌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无保障,且无配备安全头盔,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随意乱停乱放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规收取预付款(押金),还可能造成市民的财产损失。
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没收车辆”,我局自2025年1月1日以来,联合市公安局人妻 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镇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违规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执法整治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或个人在我区违规投放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人妻 区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请各违规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自行清理人妻 区内车辆。
自本通告规定的15日期限结束(即7月25日)后,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职责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联合市公安局人妻 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镇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市面上无人清理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开展执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加装用于违规经营的二维码铭牌、挪移、罚款、没收等。
请各违规投放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或个人务必积极配合清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在此也呼吁各位市民(特别是学生、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拒绝使用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保障自身安全!
特此通告。
人妻 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0日